一、 現今經濟持續不振,景氣嚴峻,企業多注重開源節流。尤其前陣子,無薪假盛行,與員工權益難免互有衝突。而我國的勞工法令,甚為嚴格,甚至超越歐美國家。如美國職棒,球員一年一簽,倘不幸受傷,即可能被球團釋出,不再續約,眾所知曉。但在我國,這就變成職業災害的傷病,公司就完全不能解僱該員工,最多要付64個月的醫療工資,還要再付資遣費或退休金;如果強迫解僱,依法並無效力,本來是一年一簽的也沒,甚至如果牽涉到民刑事責任,賠償金額更是無上限的…,這都是企業意想不到的額外風險。而且,現在員工對法令資訊的取得甚為容易,各地勞工局都有提供律師免費諮詢,甚至勞委會還出錢替勞工聘請律師;反倒公司倘有疏略,即容易涉入法律風險。
二、 像現在傳染病那麼嚴重,而且員工手酸手痛都一定會有,假如沒到死亡或殘廢的程度,保險都不理賠,又常要看醫生請假,卻不能解僱,會造成公司管理上的負面影響及困擾。我們曾遇到的案例,員工在工作受小傷常請假看病,公司把他資遣,董事長就被移送法辦,變成重大案件!工安事故死亡,環保事故罪責也很重,董事長都會沒事,但勞資糾紛不嚴重,董事長反而會有事,實在不划算。
三、 再就上下班發生事故,認為屬於職業災害的情況,員工因公受傷,公司負責是應該的。但是下班又不直接回家,去聚餐喝酒或買菜後才再上路,或自己違規超速、闖紅燈,結果出事了要公司負責,公司實在無法接受。傳染病是在公司裡或在外面感染的,也很難講。全部賴給公司,公司也很難接受。
四、 連包商的工人(並非自己的員工)發生職災,公司也要負連帶責任。如委託包商清理氣槽,發生氣爆死人,公司也要負責。或是派遣來的員工,照現在法律,公司也要負職災的連帶責任,應該也設要法調整控此項風項,否則就失去派遣的意義。
五、 如果被認為職災,公司不承認又不賠,也會犯法。要賠的話,最重是最高退休金的2.5倍,還要再加上資遣費或退休金,乃是最重的責任,最要重視。甚至常會同時牽涉到民刑事責任,賠償責任金額更是無上限的,大部分的公司行號根本負擔不起。
六、 有的公司自以為有投保而萬無一失,卻沒發現一堆如天災、颱風等天災意外可能都在不保範圍,或者理賠金額過低,等到意外發生,才發現根本都不夠賠。
七、 發生勞資爭議時,上法院並不一定對公司有利,因為法官自己也是受薪階級,通常同情弱勢。像我們處理過公家機關的案例,法院連自己的公家單位都不支持了,怎麼可能挺民間公司的規畫?所以假如能拉高處理爭議的層級,不一定到法院,且更加簡速,對雙方都會更好,勞工也不用曠日廢時打官司。
八、 「勞動法令風險規畫」是控制風險的方法,員工還不到死亡或殘廢的階段,一般保險及勞保都不賠,只能靠自己另外規畫來因應。花少少的錢規劃,事先控制風險,會很划得來。否則一遇到事情發生,隨便就要賠幾十萬到幾仟萬,甚至法院實際案例最高有判決到2800萬元,一般公司根本負擔不起。
九、 規劃要以訴訟實務及法院角度的立場來考慮,才會有用。現在市場上一般的勞動法令規畫業者,並非律師,欠缺實際訴訟經驗,是以不瞭解法院看法及訴訟文化,大多會流於形式。是以,如何「補強規畫」,增加對勞資雙方的保障,並且使規畫儘量有效,想辦法控制及減少經營的風險,才是最重要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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