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 題 情 況
公司就員工的職災責任,實際上就現行法的規定而言,乃是「無上限」的,而非最多如勞基法所定的45個基數而已。現在法院動不動就判賠上千萬元,最高也已曾有判賠高達2800萬元的實際案例,當然,日後還有再創新高的可能。這種高額賠償的案例,連一般基層員工、臨時工、甚至連外勞,也有可能判給他們。此等天價數額,對我國百分之九十以上屬於中小企業規模結構的公司而言,大多會吃不消,明顯造成企業經營上的嚴重隱憂。這種嚴重危害,也是超出勞工主管機關的預期與預見。主管機關本無意創設如此高的企業責任,卻陰錯陽差形成不利後果,而且束手無策。企業只有自力救濟,自己想辦法控制此等嚴重的經營風險!
投保保障絕對不足
除勞保外,大部份公司都會再幫員工另外投保團體保險,一方面希望分擔公司職災損失;一方面也可稱為員工福利。但保額通常為一、二百萬,再多也有限。惟此金額,於情節輕微時(如骨折不成殘),未必有理賠;於重大天然災害時,多半被除外不賠(企業投保時常未細讀保險契約,有一堆除外不保的陷阱都沒事先發現);情節嚴重時(殘廢或死亡),只賠一、二百萬,法院卻判賠上千萬,公司還要自籌八、九百萬元,顯見即使投保的功效甚為有限,絕對不足!
最佳解決方案
但實際上現行的法規風險,並非都有強制性,而是得以控制排除的,只看公司有無作為而已。故而每家公司,如能採用「勞動風險控制方案」,將原本公司無上限的職災責任,盡可能控制限縮到最小的程度,此時再以勞保及團保,消化及分散此最後的風險,才能圓滿解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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